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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精神病人放火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2-08-02 14:46: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丽)
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今年7月24日,云南石屏县大桥乡的精神病人张某某,因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及公共安全,被石屏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悉,今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大桥乡回到村里, 见本村张某的农用货车停放在村民家门口,遂用自带的打火机将该货车驾驶室顶部篷布点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陈某家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家门口悬挂晾晒的衣服一件一件点燃。后又窜至何某家门口,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何某家门口处的白色货车后货箱顶篷布点燃。见货车、衣物均燃烧起来后,张某某才离开了现场。三处燃烧现场旁均有大量民房、易燃物,火势被村民发现后及时扑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张某的农用货车驾驶室被烧毁,被害人陈某家的衣物八件被烧毁,被害人赵某的农用货车后货箱顶篷布及车辆底部的电线被烧毁,价值共计人民币10460元。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既往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稳定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另查明,张某某于2005年6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石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又犯罪,属于累犯。 石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焚烧他人财物,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且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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