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红卫)
乔迁新居本来是一大喜事,但在庆贺过程中,因打爆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炸伤旁人,喜事变成闹心事。8月1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原告周军与被告戴春、张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戴春承担原告的医疗费5900余元,被告张华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共计53000元。该案最终圆满解决。
2012年1月10日,住在原告周军楼上的被告戴春乔迁新居,戴春的表侄女婿张华一家前来庆贺,并按照乡俗购买了一挂爆竹来打,以示热闹。打完爆竹后,因住在一楼的原告要到搭在窗外的晾衣架旁晒衣服,便询问被告是否打完爆竹,被告回答已经打完,原告便来到晾衣架旁。因为这挂爆竹的最末端有一个较大的爆竹没有爆,被告张华从碎纸削中找到后便点燃,该爆竹爆炸后几秒钟,在一旁晒衣服的原告突然捂着眼睛蹲在地上。被告戴春的妻子赶紧跑过来看是怎么回事,发现是爆炸打到了原告。于是,被告便将原告送进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为右眼外伤性前房出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医院为原告做了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手术,出院时原告右眼视力0.02。2012年6月4日,原告到泰和县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对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右眼伤势治疗稳定后达伤残七级。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8326元。
法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都向法庭表示了调解的意愿。但因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及造成伤残的原因均有异议,导致该案在庭前无法调解。庭审中,被告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只同意对原告进行适当弥补,双方争执比较激烈。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提出要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庭审只能暂时休庭。休庭后,办案法官将被告方叫进办公室,结合庭审掌握的情况,向被告释明了本案的利害关系,讲解了“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希望双方不要再无谓的扩大损失(重新鉴定需高昂的鉴定费),尽量协商解决纠纷。被告认真听取了办案法官的意见,并表示同意增加赔偿。于是,办案法官趁热打铁,将被告的意反馈映给原告,并向原告讲明本案的利害关系及诉讼风险,原告也认为办案法官讲的有道理,表示接受被告的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