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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公交时候不慎摔伤后起诉公交公司
发布时间:2012-10-26 15:17:26


     本网讯(通讯员 刘凯军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对一件因乘坐公交车摔伤而引起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某公交公司因乘客在车上摔伤而赔偿医疗费2832元。

    经查明,2012年1月18日晚5时30分左右,原告鄂某与其丈夫乘4路无人售票公交车,车行驶至伊敏桥站点后,鄂某在下车时摔倒在车梯上受伤。鄂某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鄂某乘坐了公交公司经营的无人售票公交车后,双方形成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鄂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鄂某在下车时摔倒在车梯上受伤属实,但就其摔伤的原因,公交公司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免责证据,对鄂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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