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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小孩溺水身亡 水塘主人遭诉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26 13:40:38
本网讯(通讯员 肖祥君 朱纯莉)
2岁小孩不慎掉入水塘溺水身亡,重庆荣昌法院日前对一起生命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水塘主人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小孩父母溺水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5万余元。
小龙是龙某、付某之子,仅2岁半。今年7月2日16时许,小龙的婆婆肖某发现小龙死在荣昌县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的一个水塘中,经荣昌县公安局认定系溺水死亡。该水塘为李某承包,刚由稻田改造而来,准备用于养鱼。水塘的前方为公路,离小龙家约20米,与村中其他农户的房屋相距20米至50米不等距离。沿水塘仅有一条小路直达原告住处,事故发生时水塘周边没有加设任何防护网和警示标志,公路前方均为其他人的鱼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某、付某作为小龙的法定监护人,对2岁半的小龙疏于管理,导致小龙掉进被告的水塘中溺水死亡,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将稻田改为水塘过程中,在挖深稻田增加危险后,未及时在水塘的周边特别是原告途经的道路边设置防护网和警示标志,导致小龙掉进水塘中溺水死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客观情况及水塘周边环境,法院判决确定原告承担90%的责任,被告承担10%的责任。由被告偿赔原告其儿子溺水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5万余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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