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朝军 邓敏)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法院麻垌法庭成功调结了一起因铺设线路不慎致人跌倒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覃某获得赔偿款32000元。
2011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覃某骑摩托车到桂平市理端圩赶集途中不幸被一条横跨公路的由李某承包并负责施工的非主要施工线路绊倒,造成覃某摩托车跌倒人受伤的意外事故。经鉴定,覃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为此,覃某将工程发包方某通讯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工程施工负责人李某诉至桂平法院麻垌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0096.34元。
案件受理后,在该案的庭前走访调查和现场勘验过程中,案件主办人吴法官了解到李某因施工不当致使覃某车倒人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下判并非难事,但考虑到该案当事人多、涉及面广,如果轻易下判非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甚至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引发群体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对今后类似的通讯线路铺设工程亦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为了收到更好是办案效果,吴法官把调解作为该案的首选结案方式,抓住庭前、庭中、庭后的一切有利时机,通过“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电话调解、邀请第三方调解等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李某耐心讲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使其认识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消除其抗拒赔偿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多次向覃某及其家属讲解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打消其高额赔偿的念头。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工作,最后,原告覃某与被告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主动自愿一次性赔偿覃某32000元,而覃某也自愿放弃要求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至此,该案以和谐的方式画上了完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