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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拾矿石老人休息时被矿山落石砸死
发布时间:2012-10-31 10:28:31
本网讯(通讯员 朱利军 段金辉)
一位捡拾矿石的老人坐在路边休息,突然被一块从山上滚下的石头击中头部,伤重不治死亡。10月29日,云南腾冲法院“阳光司法工程”巡回法庭走进固东镇,公开开庭审理这一离奇的落石致人死亡案,最终圆满调解该案,受到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和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2012年9月8日,家住滇滩镇的杨某富跟同村的杨某一起到山上捡拾矿石。当时,该矿山上共有3个矿洞,共10人在矿洞作业。平时,从矿洞中挖出的废土废渣均从一个垂直高度约为90米、倾斜度约60度的槽子(浅沟)倾倒。下午16时左右,杨某富和杨某把捡拾到的矿石运到山脚公路边准备装上拖拉机运回家,当杨某去倒拖拉机时,杨某富背对着坐在山脚槽子边休息。当杨某把拖拉机倒过来时,突然发现杨某富面朝下趴倒在地。杨某走过去查看,发现杨某富后脑部受伤,人已经昏迷。杨某立即把山上作业的人喊下来,大家一起将杨某富送回家,不久,杨某富伤重不治去世。当晚,杨某富家人和寨邻到现场仔细查看时,发现离杨某富倒地不远处有一块滚落的重达21斤的矿石,上面沾有头发、皮肉和血。杨某富家人报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杨某富正是被这块石头击中,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他杀。杨某富的家人认为这块击中杨某富的石头来自于当时正在山上作业的三个矿洞,因为在三个矿洞中作业的人随意堆放原矿、倾倒矿渣废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该矿石滚落击中杨某富。因为无法确定该矿石来自哪个矿洞,杨某富之子杨某刚、杨某强遂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将当天在三个矿洞中作业的黄某等十人起诉到腾冲县人民法院,要求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两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1019.5元。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审理此案对当地采挖、捡拾矿石的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腾冲县人民法院决定以此案为载体开展一次“阳光司法工程”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参与互动交流,扩大宣传教育面。另外,腾冲法院案件质量、法律文书质量评查小组到庭审现场评查打分,监督庭审质量。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本案中死者杨某富是否存在过错、击中杨某富的矿石是否为三个矿洞挖出的矿石、十名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分别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通过对双方所举证据当庭分析认证,合议庭认为,在该案中,死者杨某富及黄某等十名被告都存在过错,杨某富缺乏安全意识,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还坐在危险区域休息;而黄某等十名被告随意堆放原矿、倾倒挖出矿渣废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客观上存在危及山下行人的人身安全的可能,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在这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十名被告均未能举证排除自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故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十名被告都要承担责任。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法官们耐心细致的多番做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等十名被告各自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庭审结束,参加旁听的群众对腾冲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给予高度评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表示,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让他们亲身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法院的公正,同时,也让他们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是一堂非常好的培训课。旁听的当地村民也纷纷感概:今天通过旁听庭审,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也意识到了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今后上山采矿,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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