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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地面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受伤
发布时间:2012-10-24 14:05:02
本网讯(通讯员 曹霞 柳莹)
10月18日,安徽泾县法院成功诉前调解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某施工单位赔偿原告王某7500元。
2012年9月29日零晨4时许,家住泾县琴溪镇的王大爷骑电瓶车到菜市场卖菜,行驶至泾川镇幕桥社区五队公路岔路口时,被公路上施工挖的土坑石绊倒翻车摔伤,王大爷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及护理费1万多元。经查公路施工系泾县某施工单位修缮自来水设施,既无人管理,也未设置警示及防护标志,导致原告王大爷翻车受伤。王大爷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将该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施工单位赔偿损失1.15万元。 法院在立案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中被告施工单位认为原告自身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调解员和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都明确到自身的错误,最终由该施工单位赔偿王大爷75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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