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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杂草引发山火 获谅解后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2-08-31 09:58:04
本网讯(通讯员 周琴)
现在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季节,在野处用火一定要谨慎,一不小心就会酿成火灾,给自己带来刑事处罚。近日,江西省乐安县法院就对一起失火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伍发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4月2日,已年满71岁的被告人伍发生携带打火机、锄头去本村沙坑山脚下田里做事,见田埂上到处是杂草,伍发生就在田埂上浇了一些水,接着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因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到沙坑山、张坑山、焦坑山等山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990亩。其中杉幼林306亩,松幼林135亩,荒山549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3250元。 另查明,2012年6月7日,受害方乐安县罗陂乡龙江直属村小组和受害人陈添福、陈菊发等人鉴于伍发生年岁已高,且无赔偿能力,分别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对伍发生因烧田埂不慎引起山林火灾,烧毁龙江直属村小组沙坑、张坑山场和陈添福、陈菊发等人承包的焦坑山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追究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发生违规野外用火,烧毁山林441亩(29.4公顷),荒山549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325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发生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伍发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伍发生年岁已高,无再犯罪的危险,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庄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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