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刚 胡红涛)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冰毒、麻果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周某倩一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夏某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某倩在深圳市龙华镇从一外号叫“老余”的人手中购买了价值40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果)来到高安市,住在该市中山路“中山客楼”,该客楼由被告人夏某军经营。被告人周某倩在客楼将买来的部分冰毒重新包装,用槊料管分装冰毒,装成一粒一粒的。罗细荣等人知道“中山客楼”有毒品卖,便住进客楼,并多次要求被告人夏某军帮其调货,即买毒品。于是,被告人夏某军在5月份分四次从被告人周某倩手中买来冰毒5粒,总共支付了500元。之后,夏某军将上述冰毒拿给罗细荣、陆力等人在客楼吸食。同时,被告人周某倩在客楼分三次卖了冰毒给李灿华、游兵、陆力和王敏等人在客楼吸食,卖得赃款500元。5月25日,被告人周某倩、夏某军在“中山客楼”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从缴获的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倩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军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夏某军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