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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期容留他人吸毒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2-10-17 09:40:53


     本网讯(通讯员 蓝后娟)   10月15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开超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覃开超作出了有罪判决,撤销对覃开超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覃开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前罪犯诈骗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十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刑;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至23日,被告人覃开超在岑溪市宝哥宾馆开房住宿期间,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在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覃开超容留他人在该房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覃开超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4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期限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已经全部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开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开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覃开超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及被告人认罪等具体量刑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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