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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为筹毒资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9 11:27:55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吸毒是犯罪的祸根。戴某原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因染上毒品后为筹毒资而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2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戴某在平南县丹竹镇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潘某等人吸毒。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戴某容留潘某在家中吸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房间中缴获一小包毒品。 被告人戴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于是,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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