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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旬老翁“炼山”失火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9-18 14:11:55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62岁老人因“炼山”失火一案,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雇请黄某升、黄某英,黄某焕到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新塘村“那雾天岭”在林地炼山,在炼山过程中,何某点火燃烧杂草,之后,黄某英又点燃了另一个点,过了一会,何某又在山脚再次点火,从而引起“那雾天岭”火灾。事发后,何某打电话报警并与村民一起救火,至16时许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7.66公顷。次日上午,被告人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炼山时应当预见存在可能引起火灾危险性,因疏忽大意以致发生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过失犯罪,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一贯表现良好、年龄大且身体较差,已不再有社会危害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意见。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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