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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倒地砸伤路人 施工单位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2-09-19 11:22:54


     本网讯(通讯员 周君 樊伟富)   路人被工地倒下的电线杆砸伤,要求电线杆的所有人、工地的发包人、施工单位赔偿损失。2012年9月1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宣判,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提示标志,对林正荣受到的伤害须担责。

    2011年7月17日,林正荣从铜鼓县定江西路在建的“怡水嘉园”旁路过时,被该施工工地上突然倒下的电线杆砸伤,林正荣随即被送往铜鼓县人民医院治疗。砸伤林正荣的电线杆系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所有,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在道路旁放置安全提示标志,当林正荣行走至该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该路段进行的施工,致使林正荣被施工工地上倒下的电线杆砸伤。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是从铜鼓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处承包。

    一审法院认为: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提示标志,致使林正荣正常行走至该路段时未能注意到该施工工地正在进行的施工而进入该施工路段并受到伤害,对林正荣受到的损害,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直接的责任,林正荣要求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铜鼓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林正荣的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且在监管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无证据表明铜鼓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存在过错,因此,铜鼓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林正荣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联合铜鼓县城市建设拆迁安置领导小组、铜鼓移动公司、铜鼓电信公司等单位对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进行过劝阻,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对林正荣的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林正荣的损害事实应负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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