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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帮他人修理厨房跌伤索赔5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2-09-20 16:39:39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中年妇女唐某某,称其在受邀帮蓝某某等人修理厨房时不慎跌伤,造成一级伤残,由于得不到赔偿,为此将两被告诉诸法庭,索赔52万余元。2012年9月20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唐某某诉称:2011年12月22日,原告受邀帮被告蓝某某、覃某某修理厨房,下午3时40分左右,原告在做工时不慎从房上跌落致伤,后被送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64781元。出院后卧床治疗至今。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为一级伤残,评定原告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原告认为,原告系受邀帮被告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从受伤后,被告对原告的受伤程度不闻不问,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225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 在法庭上,被告蓝某某等人答辩认为,原告所诉事件与被告蓝某某之间并不存在义务帮工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原告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擅自进入非公共活动场所且相对封闭院落,造成自身跌落致伤属于个人重大过失,其应对自己的伤独自承担责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当请求。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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