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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放火烧柴房 入牢房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2-09-25 10:59:24
本网讯(通讯员 谢燕临 王永军)
泄私愤放火烧柴房,锒铛入狱悔之晚。近日,湖北潜江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张某放火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重庆人,小学文化水平的他常年在潜江某镇一砖瓦厂做工。 2012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因与砖瓦厂附近居民李某之间发生感情纠纷,一时冲动,用打火机将李某家柴房内的棉梗点燃,致李某家的柴房、厨房相继起火,造成李某家被烧房屋损失达7000元。案发后,公安干警发现张某形迹可疑,在对其盘问时张某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而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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