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儿子爆竹炸鱼被炸死 父亲起诉赔偿遭驳
发布时间:2012-09-26 10:20:02


     本网讯(通讯员 周群勇 赖荣清)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原告儿子与几个同事用大爆竹在河里炸鱼,期间原告儿子不慎被大爆竹炸死,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爆竹方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会昌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为大爆竹的出卖方,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之子张某受邀与肖某等几名同事去河里用大爆竹炸鱼,他们带了5个直径约10CM、高约20CM的大爆竹,放了4个大爆竹后,其他人下去捞鱼,张某坐在沙滩上,还剩一个大爆竹突然在其身边爆炸,张某当场被炸成重伤,送入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几名同去炸鱼的老师与原告达成协议,赔偿了原告11万元。被告和肖某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和肖某受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两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后会昌法院办案人员到公安机关了解该案的侦查结果,得知该案因证据不足还在进一步办理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和肖某已达到了法定取保候审期限,故已解除了取保候审。被告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公安机关案发后在被告店里没有搜查到大爆竹。

    法院认为,原告仅提供同去炸鱼的肖某证言证明被告出卖了大爆竹给肖某,以及案外人郑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反映其曾在被告处买过类似的大爆竹两份证言,加之公安机关在被告店中搜查时并未搜查到类似大爆竹,故无法证实被告卖给了肖某大爆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直径约10CM、高约20CM的大爆竹属禁止销售使用的违禁爆炸物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另本案刑事部分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提起公诉后,原告可另再主张权利。据此会昌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