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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咬伤串门邻居 主人被判赔款4000元
发布时间:2012-09-27 10:32:50
本网讯(通讯员 李泽江 周卫家)
9月17日,新疆建设兵团农六师奇台垦区法院四厂湖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忠诚”的看家狗把串门的邻居给咬伤了,无奈的主人只好为狗狗的冲动付出高额的代价。法庭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曹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
2012年9月2日上午,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居民曹某到邻居黄某家串门,刚进院门,不小心碰响了立在门边的一个空油桶,结果惊动了黄某家买来不久的一只大黑狗。狗闻声狂叫起来,并挣脱了铁链直扑曹某。黄某闻声出来喝止时,曹某的手臂、小腿、脚腕等多处已被狗咬伤。黄某急忙把曹某送往就近的诊所包扎,注射狂犬疫苗,并支付了1200元的医药费。 曹某在注射了一个星期的消炎针后伤口任然肿胀,又到吉木萨尔县医院住院治疗了11天才康复,医疗费共计2300元。后来,曹某找到黄某,希望能够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但是被黄某一口回绝。黄某告诉曹某,过错不能全赖在狗身上,曹某是自己上门被狗咬伤的,作为成年人也有能力避免被咬伤,现在已经支付了上千元的医药费,仁至义尽,不应再承担责任。曹某见黄某不讲理,就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黄某饲养的家犬将曹某咬伤的事实清楚,黄某仅以曹某动了门口的油桶惊动了狗而致伤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黄某在不能证明曹某有故意挑逗、招惹而致伤的行为的情况下,应对曹某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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