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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放火烧屋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10-09 10:51:23


     本网讯(通讯员 李康)   河南省太康县一男子李某放火将自己伯父的房屋焚毁,并阻止他人救火。日前,25岁的李某为自己荒唐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1月11日16时许,李某在其伯父李某某家东屋内用打火机把纸点着引着树枝、棒子,后火有顺着木板子、木料将房屋点着。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129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了其放火的情况,且有证人证言及消防中队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拿木料往火堆里扔并持刀阻止他人救火,故被告人李某关于自己不是故意放火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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