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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私了后又被起诉 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12 11:09:02
本网讯(通讯员 何素静)
车撞了,钱赔了,本来以为事情就结束了,可是当吴先生拿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传票时,还是有点懵,这周先生怎么出尔反尔,明明已经私了结束,怎么又将自己告上法庭了呢?
2012年6月11日,吴先生在倒车时,因操作不慎撞到了周先生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海宁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周先生回忆,当时因为目测碰撞结果并不严重,于是两人决定私了,并达成调解协议,吴先生预付周先生修车费用1200元,多退少补,以修车发票为准,吴先生的车损自行承担,今后双方无涉。然而事故发生20天后,周先生才发现左前灯有问题,便将车子送修,并产生更换左前灯组件费用8800余元以及车辆整形、喷漆费2900余元,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以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 庭审中,吴先生对车辆损失提出异议,认为从事故现场的照片情况来看没有这么严重,而保险公司也以未估价为由拒绝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车辆实际送修时间与事故发生之日相距过长,且周先生难以证明其左前灯损坏是由本案事故引起,因此法院对更换左前灯组件的费用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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