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锒)
一学生玩橡皮筋不慎将同班同学眼睛致伤,学校因管理义务缺失承担责任。近日,重庆酉阳县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判决,由被告郭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毛某某12843元,由被告县某中心小学校赔偿原告8563.32元(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待鉴定或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本县某中心小学校六年级一班的同班同学。2012年3月29日上午7时许,在上早自习课的被告郭某某贪图玩耍,用橡皮筋向周围同学弹射竹签,恰巧一根飞入原告左眼中,致其受伤。同日下午6时许,原告被送往酉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因送医较晚,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原告又先后被送往重庆爱尔眼科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玻切术后高眼压、左眼硅油充填、左眼无晶体眼、左眼球穿通伤。法院审理又查明,当日早自习课时,任课教师未准点进教室。早自习课下课后,原告趴在课桌上不去吃早饭,老师发现并问其原因,当原告称眼睛痛时,老师拿出20元钱给原告,叫其自己到医院检查。同日下午6时许,老师再次问原告伤情时,发现原告伤情严重,并报告学校领导,后通知学生家长,并由校长陪同将原告送医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因玩橡皮筋将原告左眼致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身体权,尽管其无主观过错,但客观上已造成了对原告的伤害,且无免责事由,故被告郭某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事发当天早自习课时,任课教师迟到,管理义务缺失致损害发生;早自习下课时,得知原告眼痛,叫其自行到院检查未引起足够重视,致原告之伤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延误最佳治疗时间,致损害结果扩大,被告本县某中心小学校因管理义务缺失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二被告按照过错程度划分,由被告郭某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本县某中心小学校承担40%的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