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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船相撞一人死亡 大桥施工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16 09:46:03


     本网讯(通讯员 陈刚)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两条行驶中的运沙船相撞,导致其中一条船上的一人落水身亡的内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被判赔偿原告罗某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298元的10%,即13430元。

    2011年12月11日18时30分许,原告罗某龙驾驶一条运输沙石的“三无”(无船名牌号、无船舶证、无船籍港)船舶在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兰家村卸完沙后,沿锦江下行,前往新建县石岗镇。船舶途经被告中恒公司承揽在建的高安市安全大桥下游约100米处时,与荆亮驾驶的金发生、金小毛所有的沙石运输船(亦为“三无”船舶)相撞,导致原告船舶上的罗某龙的妻子李某英落水身亡的内河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地方海事局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荆亮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中恒公司和船舶所有人金发生、金小毛以及原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相对责任方荆亮、金发生、金小毛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而被告未与原告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调查结论书,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中恒公司虽承揽高安市安全大桥施工建设,但未及时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建设中造成航道狭窄,以致水流紊乱,且未设置通航标志,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事发后,原告选择负有部分次要责任的被告承担相应(10%)的赔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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