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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对雇主不满酒后放火烧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6 10:54:01


     本网讯(通讯员 傅南)   酒后劝解雇主未果,不满其态度竟将货车中的柴油放出,并点火烧车,好在众人扑救及时,才没有酿成更大的损失。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姜峰有期徒刑三年。

    肖某与其夫谢某在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的自有门面从事个体运输工作,该门面系当街门面,被告人姜峰系肖某、谢某聘请的货车司机。

    2012年5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姜峰酒后劝肖某不要跟外面放高利贷的人在一起,打电话要求肖某回家,因肖某不同意,被告人姜峰就扬言要以放火的方式毁掉肖某家的货车。

    随后,被告人姜峰来到停放了四台货车的肖家门面前,采取用扳手松掉油箱海底螺丝的方式将肖某所有的两台货车油箱中的柴油放出,因其中一台货车的油箱螺丝较紧,被告人姜峰未能放出该车油箱中的柴油。由于货车停在一个缓坡上面,油箱里的油顺着坡往下流。随后,被告人姜峰到旁边的一车行拿出3份报纸,将其中2份扔在放出柴油的货车下,手持1份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扔在另一辆货车前面,地面柴油刚燃烧起来就被围观的群众踩灭。这时谢某等人相继赶到现场并劝告被告人姜峰不要冲动,但被告人姜峰见火被熄灭,又从车行拿出报纸点燃,将沾满柴油燃烧的报纸扔到了并排的两台货车的中间位置,火又一次燃烧起来,好在周围群众及时将火扑灭,才未烧着货车及四周房屋。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峰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姜峰的主观故意为以放火的方式毁掉肖某家的货车,并且该放火烧车的行为发生在闹市区,其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受到危害,应当以放火罪论处。被告人姜峰的放火行为已经完成,具备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系放火既遂。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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