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业主乘坐电梯意外受伤 物业公司赔偿4500元
发布时间:2012-10-22 15:06:54


     本网讯(通讯员 覃爱惠 谭新杰)   原告姚女士在乘坐小区电梯时,因电梯故障,意外坠落受伤,为维护自身权益,姚女士将某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请求赔偿。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1年7月19日,姚女士在乘坐某小区电梯时,因电梯故障,意外坠落,造成姚女士腰背部受伤。姚女士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经鉴定,原告的医疗终结时间为2个月,其中绝对卧床休息1周,陪护1人1周,医疗费按医院实际所需计算。姚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在对原告所住的某小区实施管理过程中,怠于履行电梯管理义务,致其受伤,因此多次找小区物业赔偿,但该物业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姚女士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门诊治疗费374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35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552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承办法官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某小区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姚女士45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