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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洗车房内驾车撞伤他人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11-01 09:57:42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李珣)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3004.25元(不包括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陈某林应赔偿原告吴某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969.80元(不包括被告陈某林已经支付的32100元)。
2011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陈某林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吴某严的小型汽车到贵港市港南区“车之恋”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当被告陈某林驾车从门口进入车间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小型汽车车头碰撞挤压在车间内工作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车间内物品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4月27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林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202天,用去治疗费43989.8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潘某芳护理。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2011年11月17日,原告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伤残属拾级。原告为此用去鉴定费700元。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因为原告在医院植入的固定钢板尚未拆除,不符合伤残鉴定条件,鉴定机构无法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7939.13元。 经查明,法院庭后到事故地点调查,原告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在贵港市港南区车之恋汽车美容美护中心工作。被告吴某严所有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林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321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80074.05元。因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28004.25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以上合计38004.25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33004.25元。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42069.8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应由被告陈某林全部承担。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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