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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病故儿子情绪激动持刀捅死邻居一审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4-11-05 11:57:23


    本网讯(黄丽研)  村民反映被告人梁志隆的母亲在案发前一个月就卧床不起,梁志隆跟被害人赵某欣两家并没有什么矛盾,梁志隆曾被人拉去参加传销,被接回家两年来精神不太正常,不爱说话,脾气暴躁。梁志隆的叔叔告知其母亲病逝后,梁志隆突然激动起来,拿刀冲到邻居家,朝正在切猪菜的被害人捅了几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本案经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2014年11月4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梁志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状。

    2013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梁志隆从地里收玉米回到家里,坐在客厅火灶边拿着一把水果刀削皮吃黄瓜。此时,听到其叔叔告知其母亲病故的消息后,被告人梁志隆突然激动起来,抓起水果刀冲出家门,冲到邻居赵某欣家里,朝坐在大门口,面朝屋里,背朝大门正在切猪菜的妇女赵某欣的左颈部、左耳根部各捅了一刀,当场将赵某欣杀死。尔后,被告人梁志隆提着沾有血迹的水果刀返回家里,将水果刀插进火灰里擦拭了一下扔在地板上,然后回到自己的卧室,锁上房门。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当晚21时许赶到被告人梁志隆家中,将梁志隆抓获。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欣系被他人用锐器捅刺左颈部致左颈静脉、左颈动脉断离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告人梁志隆作案时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经村委员会的调解,被告人梁志隆的父亲与被害人的丈夫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20 000元。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志隆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志隆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主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 000元,可视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志隆能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20 000元,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给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认定被告人梁志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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