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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首例污染环境案以准许上诉人撤诉终结
发布时间:2015-09-24 11:45:10


    本网讯(李烨)  9月23日,上诉至河北省秦皇岛中院的秦皇岛首例环境污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得到法院准许,此案审理终结。此前该市昌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因倾倒含有有毒成分的污水污染环境,被分别判处刑罚。这是该市法院系统开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判处的第一起此类案件。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下半年以来,省高院、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铲除一批污染源头,治理一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打掉一批破坏环境犯罪分子,督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增强环保意识,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助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开创“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新局面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市中院党组根据上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全市法院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中院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代院长胡华军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3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姜某甲驾驶一辆危险品运输罐车,另一被告人姜某乙跟车运输。当晚,三被告人来到秦皇岛港一码头处,从停靠在此处的一船只上卸载污水,装到该危险品运输罐车里。由王某带路,姜某甲驾驶罐车,姜某乙跟车,分五次将150吨污水运至昌黎县朱各庄镇某村村东一大坑处进行倾倒。后经邻县群众向卢龙县环保局举报,现场清理液体废物150吨、固体废物480吨。2014年3月,卢龙县环保局对倾倒处大坑内和运输车内的污水采样,经检测,坑内污水含有挥发酚、氰化物、铅等有毒物质,车内污水检出挥发酚、氰化物等有毒物质。另查明,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甲、姜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姜某甲犯污染环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姜某乙犯污染环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对此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秦皇岛中院,在秦中院审理期间,王某申请撤诉,秦皇岛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准许被告人撤诉。一审判决生效,刑期从判决下达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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