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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为房产起纠纷 法官察事由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5-09-24 14:10:24
本网讯(陈俊良 丁希)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不同寻常的亲情纠纷案件。原告毛刚与被告蒋霞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2013年10月29日,毛刚与蒋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卖给蒋霞,房款20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被告蒋霞名下,但蒋霞未支付房款,房屋也仍由毛刚居住至今。 受理案件后,经验丰富的承办法官认为此中必有隐情。通过实地走访,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毛刚是50多岁的一位残疾人,还有其他的兄弟姐妹。但是,毛刚日常生活起居均由蒋霞照顾,其他兄弟姐妹从不过问。 涉案房屋原本是毛刚与蒋霞共同共有,蒋霞担心其他兄弟姐妹日后主张对该房屋份额的继承,就与弟弟毛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产权过户至其名下。但是,房屋依然由毛刚居住,并由蒋霞负责其生老病死。因此,蒋霞并没有支付房款。后来,毛刚又怕蒋霞反悔,最后自己可能居无定所、生活无依,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蒋霞支付房款。 庭审中,承办法官通知了双方的其他兄弟姐妹一并到庭,给原告毛刚及其他兄弟姐妹解释其中的法律关系,使他们明白均有扶养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弟弟毛刚腾空房屋交付,而姐姐蒋霞支付房款20余万元。以后,毛刚生活困难时,其他兄弟姐妹也要共同扶养。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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