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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一男子30天内持刀抢的哥5次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1-01-25 10:05: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晓亚)   一男子与他人携带水果刀、钢丝绳作案,30天内对5辆的士的司机实施抢劫。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志鹏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0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志鹏与陈某喜(批捕在逃)至耒阳市沿江路动感99酒吧门口,以租车为名,租乘贺某的的士,行至德泰路财富大酒店旁的一条小巷子时,陈某喜喊停车并掏出一把水果刀顶住贺某的腰部,被告人陈志鹏从后座用一根钢丝绳勒住贺某脖子,陈某喜拔出车钥匙并对贺某搜身,抢走现金100元,金立A388手机一台(鉴定价值为504元)。

    2010年1月16日、23日、2月6日深夜,被告人陈志鹏与陈某喜又先后4次采用同样的方法,劫取4名的士司机的现金共计400元和4台手机(鉴定价值共计2464元),并致一名的士司机轻微伤。所得赃款二人均平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鹏与陈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多次劫取的士司机的财物,价值共计346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志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志鹏能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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