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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得半条金项链 获刑六年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11-01-27 14:39: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桂兰)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金项链案件,判决吕向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760元。    

    吕向波2010年2月1日下午6时在与朋友吃饭时,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与受害人李某的拉扯中,吕发现李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就用力将金项链拽了下来,受害人李某发现后,用力抓着项链不放,拉扯中项链被拽断,手中只剩下半截,两人在拉扯中吕将受害人李某头部打伤,警察及时赶到将吕抓获。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向波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吕向波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对受害人李某所造成的医疗费等6760元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吕向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760元。吕向波不服一审,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后,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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