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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六辆 坐牢四年
发布时间:2011-02-23 15:25: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莲 林荣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龙合乡青年农民黄拥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盗取摩托车六辆,结果铛锒入狱。2月23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拥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5000元。

    2010年2月4日2时许,年仅20岁的黄拥告在那坡县旧团部旺安旅馆,盗走岑元健停放在旅馆一楼内的一辆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同年6月18日2时,黄拥告在那坡县城南旅社门前,盗走应左江停放在南街旅社门前的一辆飞肯牌两轮摩托车,黄拥告将盗得的摩托车拆散,把车架卖给废旧店,得款162元。6月26日凌晨,黄拥告又在那坡县城长乐街玉竹网吧门前,盗走苏仕英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捷峰牌两轮摩托车并拆散,卖给废旧店得170元。8月19日凌晨,黄拥告到云南省富宁县富宁宾馆内,盗走韦祖发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富先达两轮摩托车,随后将盗得的摩托车卖掉得币1400元。8月21日晚,黄拥告在云南省富宁县马市街,盗走许正敏停放在那里的一辆飞肯牌蓝色两轮摩托车。9月2日凌晨,黄拥告在那坡县一建公司院内,盗走何益明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男装黄川牌两轮摩托车。回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2010年2月4日到9月2日不到一年的时间,黄拥告流窜作案6次,盗窃摩托车6辆。经鉴定,盗窃数额为24004元。

    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拥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24004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黄拥告实施盗窃行为后,经追缴,大部分被盗摩托车已发还失主,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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