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伟平 田芸芸)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山、田某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山、田某明伙同陈建华(在逃)雇用牙克石市司机陈亮的小型绿色“东风”卡车,在根河市迎宾路棚户区道路北侧盗割通信电缆被根河市公安局侦查员发现。侦查人员将李某山、田某明、陈亮传唤到根河市公安局讯问(陈建华跳车逃跑,现抓捕中),李某山、田某明对盗割电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根河分公司证明:2011年8月24晚11时,迎宾路交15箱配线电缆400对264米被割断,造成本地网范围内36户用户无法使用语音通话、宽带上网等业务的严重障碍,造成用户连续中断24小时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某山、田某明所盗割电缆价值人民币19,800.00元。
根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山、田某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二名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山、田某明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山切割电缆,田某明租车,陈建华(在逃)组织实施犯罪活动,三名被告人分工协作,应认定为共同主犯。其中李某山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二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酌定从轻情节。根河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