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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调包案”的认定问题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6-26 10:13:04
【案情】
张某听说李某在从事外汇黑市买卖,欲将自己的一万美元现金与之兑换成人民币。某日,经事先联系,张某与李某到约定地点,谈好了兑换比率。李某提出验看美金,张某把一万美元给李某。李某数过后表示无误,并对张某说不要让人看见,随即用一张报纸将美元包起放入一手提袋内。随后,李某提出自己身上的人民币不够,要去附近的银行取款,让张某原地等一下,并将手提袋交给张某。张某不疑有诈,就在那里等了将近一个小时,一直不见李某回来。张某猛然醒悟,打开纸包,发现原来的美元早已变成了一叠废纸。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次日抓获李某,缴获了一万美元。 【分歧】 对该“调包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采用“调包”手法的犯罪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定性为诈骗案件。但如果仔细分析起来,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乘被害人张某不备,以秘密的手段盗走一万美元,也就是用一种自认为使他人无法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弄到手。虽然犯罪手段中包含着具有欺骗性质的以废纸充美元的行为,但这种欺骗行为不是目的,不在于使被害人上当,产生错觉,“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一种窃取得手后脱身的计策,其犯罪特征更符合盗窃罪的特点,故定性为盗窃犯罪更为妥当。 其次,本案被害人张某并不是当场自愿地将自己的财物交由犯罪嫌疑人李某处置,而是由于对方的窃取行为而对财物失去控制。所以,笔者认为,即使以某种欺骗手段为掩护,借以分散被害人的注意力,乘机秘密窃取财物,还是应认定为盗窃罪,才能最贴切地反映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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