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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房后因审查机关不尽责遭收回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2-07-25 14:36: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珍)   近日,江西东乡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帅某、李某某诉被告某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李某甜、李某瑶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帅某与李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儿子李某某,2002年帅某和李某向开发商乐某购买房屋一套,双方以乐某为甲方、帅某为乙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某独自找到开发商乐某将订立合同主体更改为自己名字。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房产证。2004年房产管理局向李某颁发了房产证。后帅某得知此事,以被告未尽审查义务,损害原告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档案中预售合同书上名字由帅某涂改成李某,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为帅某的身份证号码。被告未尽审查职责,没有就预售合同书上乙方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符情况询问李某,在申请人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李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被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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