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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售房后拒不交房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2-10-26 14:32:25
本网讯(通讯员 蒋晓安)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田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田某在常德赶集网发布二手房出售信息,称其有二手房屋一座,面积60平方米,售价108000元。2月25日,原告张某通过出售信息联系上了田某,并和田某协商确定房屋总价款为98 000元,过户登记时间为2012年3月中旬。当日,田某要求其邻居黄女士见证向张某收取定金10000元,并在出具的收条中注明:“今收到张某购房定金100000元,双方协定总房价为98000元。”此后,田某以其售房行为未经其夫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张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所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告不具有完全处分权已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原告系善意相对人且已支付定金,被告对其违约行为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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