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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房屋开裂起诉开发商举证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24 14:07:08


     本网讯(通讯员 贺王文君)   起诉开发商,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10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吉安市某小区住宅一套。2008年10月,原告将房屋装修后入住。2009年8月,原告发现房屋墙面出现开裂现象,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院法官就房屋质量问题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向原告进行了释名,原告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告提供收款收据两张,以此证明其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4月两次对房屋进行修复,共支付了维修费5000元。被告对收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该院认为,原告主张自行维修的事实,仅提供两张收款收据,证据单一,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向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经本院释明,原告不申请鉴定,对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确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进行维修,缺乏证据证明该房有质量问题,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5000元及其它损失10000元,证据不足。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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