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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因别墅十年未交房遭业主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26 13:56:59


     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李小检)   购买别墅十年未收房,无奈诉诸法院,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判决,由被告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内按房屋现状向原告刘建南交付座在高安市大城镇世外桃源渡假村(即大城故事)第A27幢房屋。在交房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建南办理座落在高安市大城镇世外桃源渡假村(即大城故事)第A27幢房屋的产权证和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

    2003年12月1日,原告根据被告的预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预订编号为A27房屋,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第A27[幢]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为3m,建筑层数地上二层,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133.7㎡(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标准)。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约定: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166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2年8月27日付款10000元,2002年9月1日付款28000元,2006年6月26日付款35000元,共计73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收据。该合同在2003年12月19日进行了备案,盖有高安市房地产交易所的公章。由于被告兴建的房屋没有完全竣工,更没有验收,至今没有向原告交付房屋,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约定之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期限,但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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