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邱家亮)
房产证被他人借走用于抵押贷款,因产权证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自所签,因此抵押担保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某信用社向原告张某归还产权证书。
2010年11月,原告张某因外出务工,遂将房产证交由母亲保管,2011年1月,原告母亲将房产证“抵押”给好友刘某,并向刘某借款18000元,后刘某在原告及原告母亲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原告的签名并将该房产证拿到信用社进行抵押贷款,借款42000元。原告知情后将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房产证。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抵押担保合同》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他人冒用原告名义,非法干预原告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与被告擅自签订的。现原告对此行为不予确认,故借款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