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崔建红 方丽)
合同上购买的房屋是306号,房产商却弄错房号将该房屋给他人装修入住。遭遇“乌龙”的业主一气之下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交付给业主许某305房屋一套,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38925元。
2006年6月12日,许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18幢3单元306室房屋。次日,第三人杨某与该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18幢3单元305室。许某、杨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7年4月3日,置业公司与杨某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向杨某交付了房屋钥匙,杨某当日用交付的钥匙打开了18幢3单元3楼西边的一套房屋,并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潢,同时在该房屋内居住。2007年4月9日,置业公司与许某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向许某交付了房屋钥匙,许某当日用交付的钥匙打开了3楼与杨某房屋门相并列的东边的一套房屋,之后许某发现交房错误,即找置业公司处理,置业公司认为其交房并无不当而拒绝处理。同时许某也找到杨某要求杨某搬出与其调换房屋,但也遭到杨某的拒绝。无奈之下,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置业公司交付一套与所购房屋面积、户型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房,并支付违约款38700元、租房款24000元、房屋装修补偿款30000元等。
法院认为,许某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给付房款的义务,置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许某、置业公司、第三人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规定,房号自东向西编制,许某购买的18幢3单元306室应当为西边的一套房屋,而置业公司交付给许某的房屋为东边的一套房屋,即第18幢3单元305室,而将许某购买的306室提前几天交付给了第三人杨某,置业公司的该行为属于不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许某诉请要求判令置业公司交付一套与其所购房屋面积、户型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房,在本案第三人杨某对其合法占有的306室进行了装潢并居住至今,同时不愿与许某换房的情况下,置业公司将305室交付给许某,许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实际上已得到支持。两房屋之间的差价应当由置业公司退还给许某。许某要求置业公司承担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符合事实及合同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许某诉请要求置业公司承担租房款24000元,该房租损失已包含在许某第二项诉请中,故不予支持。关于许某诉请的房屋装修补偿款30000元,因未造成实际损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