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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男子违约“跳单”遭房屋中介起诉
发布时间:2012-08-01 10:32: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费晖)
被告杨某通过房屋中介廖某的介绍实地察看了一店铺。之后,被告杨某私下与店铺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未能就佣金及违约金的支付数额达成共识。为此,原告廖某将被告杨某诉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被告杨某在奉新县东风中介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廖某)员工吴某的引领下察看了由其介绍的11号商铺,并与奉新县东风中介所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书中双方约定“若杨某最终购买此房屋,同意支付成交价的1%佣金给奉新县东风中介所。本人或家属如私下成交或因其他居间方成交上述房屋,自愿接受东风中介佣金三倍的索赔”。被告杨某在看房确认书确认处签名。2011年4月26日,被告杨某与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购置的商铺恰为11号商铺。商铺成交价为514950元。原、被告因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产生分歧,遂原告廖某诉至本院,要求责令被告杨某承担违约金15434.85元。 一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看房确认书具有居间合同的性质。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被告杨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其预先在空白的看房确认书签名,对看房确认书中所载的佣金条款及跳单索赔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是明知的,该条款合法有效,对被告杨某具有拘束力。原告廖某为被告杨某提供了房源信息,被告杨某越过原告廖某与商铺权利人完成购房交易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被告杨某有违约行为,但将商铺买卖成交后的三倍佣金视为被告杨某违约对原告廖某造成的损失明显过高且原告廖某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酌情将违约损失调整为成交价的1%,即人民币5149.5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由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廖某违约损失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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