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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夫妇卖房八年未过户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8-06 10:47:20
本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八年前,马某夫妇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戴某,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6月马某夫妇协助戴某办理手续时,戴某要求其出具“一套房证明”以达到过户时规避法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目的。马某夫妇并非只有一套住房,不能违法开具该证明,从而未能办成过户手续。
2012年6月12日,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要求被告马某夫妇依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过户手续;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3000元。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令被告马某夫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戴某履行房屋过户手续;驳回原告戴某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6月12日,戴某和马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马某夫妇把座落于永修县某大道南路的房屋一套售给戴某。该房屋建筑面积109.64平方米,总价值为人民币46000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戴某先付42000元给马某夫妇,余额4000元待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办妥后交清,办证费用由戴某承担。房款余额最迟在2004年7月底之前付清。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对方50%的购房款。2004年6月12日,戴某把首付购房款42000元交付给马某夫妇;马某夫妇随即将房屋交付给戴某。2004年7月31日戴某付清房屋余款4000元。戴某于7月31日将房屋余款交付给马某夫妇时,由于马某当时厂里有事,没有时间办理过户手续,遂口头与戴某约定以后电话联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未约定具体时间。后来,由于双方的时间都没有办法协调好,此事一拖再拖以致于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6月9日马某夫妇应戴某的要求,一同前往永修县房管局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戴某要求马某夫妇出具“一套房证明”,然而马某夫妇并非只拥有一套住房,所以拒绝开具该证明。因此,房屋过户手续未办成。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对该协议的各款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故本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给付房款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承认在2004年7月31日交付房屋余款给被告马某夫妇时,与被告进行口头约定将房屋过户时间延后,但未约定具体过户时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4年7月31日就原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时间进行更改属于合同变更。被告在2010年6月9日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为原告提出合同约定外的要求致使房屋过户手续未办成,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对于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之状态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让必须经依法登记方生效,原告请求判决诉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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