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敏)
近日,一起因房子出租引起的纷争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本诉原告方琼与被告余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余山应向原告方琼返还押金20000元;被告余山应将所收取的租金扣除实际占用费后的余款7880.43元退还给原告方琼;驳回本诉原告方琼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余山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方琼诉称:其与被告余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余山将自己所有的一栋七层住宅租赁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当日方琼支付了押金20000元,给付了三个月租金共计25000元。承租过程中,方琼发现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并不是余山。后经到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查询得知,余山出租的住宅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亦没有办理任何报建手续。当即,方琼发函给余山,告知:从发函次日起不再承租涉案房屋并催告余山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是,余山迟迟没有与方琼办理交接手续。因此,方琼一纸诉状将余山告上了法院。被告余山提起反诉称:合同签订之日,方琼并没有向其交纳约定押金3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方琼没有经余山书面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租给第三方,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并且,方琼发函催告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余山将没有办理房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存在过错;同时,原告方琼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核实房屋的基本情况,也存在过错。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余山应将取得的押金20000元返还给方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金在扣除实际占用费17119.57元之后,余款7880.43元应予退还。对于反诉原告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余山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