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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一发廊女老板容留卖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16 14:34:14


     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发廊女老板不安收入现状,千方百计在穷尽发廊用途发展“副业”,以容留他人卖淫收取提成。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件,被告人湖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湖某经营位于南丹县大厂镇的“怡心阁”发廊,失足女罗某某、黄某到其发廊卖淫,并约定每卖淫一次收取嫖资100元,湖利庆收30元提成。2012年3月8日20时许,李某、石某到湖某经营的位于南丹县大厂镇的“怡心阁”发廊嫖娼,湖某收取二人的嫖资200元后,即叫其发廊里的罗某某、黄某带李某、石某到发廊后院住宿楼二楼房间进行卖淫嫖娼。后被南丹县公安局大厂派出所查获。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湖某主观上有容留她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容留她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构成容留卖淫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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