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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座变淫窝 广西灵山县一男子容留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9 14:33: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庆华)   家住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黄膳村委会的李某锋因容留妇女在其经营的钦江茶座内卖淫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2012年2月3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同伙曾某丽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一万元。

   李某锋的舅舅吴某某,曾在灵城镇城乡结合部开设有一间钦江茶座,后由于吴某某容留妇女卖淫被判刑。李某锋没有接受警示教育,反而利用闲置的茶座,伙同曾某丽操起舅舅的旧业,容留妇女在茶座内卖淫,每次收取卖淫女10元不等的管理费。平时,李某锋负责收钱及茶座的安全防范,曾某丽负责做饭、收钱及管理卖淫妇女。2011年8月25日晚上9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茶座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张某某等三名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妇女及正在茶座的曾某丽。当日,李某锋到灵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打探消息时,被民警一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锋、曾某丽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容留卖淫罪。李某锋、曾某丽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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