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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五元“板板费” 男子容留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1:05:56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的刑事案件。

    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某(绰号:周癫子)租赁垫江县周嘉镇粮站二楼一间半作为其住房。2012年1月起,被告人周某将其租住的房间提供给卖淫妇女作为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卖淫妇女每做一个“业务”,向其收取“板板费”人民币5元。2012年5月22日上午10时许,当卖淫妇女曾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在被告人周某提供的该住房内分别与嫖娼者穆某某、汤某某、沈某某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许凯提出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身患疾病,肢体残废,经济困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 其从轻处罚的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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