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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女老板容留卖淫被判 每次抽40元
发布时间:2012-08-23 11:29:05
本网讯(通讯员 王国星)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闫某某容留卖淫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闫某某先后容留张某等三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惠丰宾馆”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商定每次卖淫收费100元,被告人闫某某从中抽取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在其所经营的“惠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闫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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