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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房付部分款后消失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0 09:52:14


     本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福建人陆某到巴马买房,付部分房款后玩“人间蒸发”,房主想一房二卖又担心吃官司,无奈之下将买房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这起纠纷。

    原告黄某一家与被告陆某夫妇经协商,双方于2010年4月2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约定:一、黄某将位于巴马镇解放街158号房出卖给陆某夫妇,价款定为人民币30万元;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由陆某夫妇当日给付房屋转让定金人民币壹万,黄某一家在2010年5月10日前自行搬清房内所有家具,陆某夫妇再付玖万元房款,自黄某一家收到陆某夫妇玖万元房款之日起务必当天交付转让房屋给买方使用,并交转房屋证件给陆某夫妇作为转户办证凭据,尚有房款贰拾万元待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清楚时,陆某夫妇即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后,被告当即支付给原告方1万元,后于2010年5月以银行汇款方式分两次汇款给原告6.5万元。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以需要存放装修材料为由向原告索要房屋钥匙,原告同意提前将钥匙交付给被告,被告即对该房屋室内多扇房门进行更换等。后双方因对办房产证与付房屋尾款时间次序先后产生矛盾后,被告于2010年11月返回福建省。原告只能通过手机与被告联系,后被告手机便无法接通或拒绝接电话。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且与被告无法联系协商,遂于2012年3月12日诉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2、判令被告为原告修复房屋、恢复原状。

    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法官通过发短信方式与被告陆某联系上,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告到巴马法院参加调解,法官就本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的过错进行分析,并通过换位思考方式分别劝说双方当事人,最后双方当事人过成调解协议,被告陆某夫妇同意与原告黄某一家解除双方于2010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由原告一次性退还被告所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共8万元,同时另折价补偿给被告在该房内所安装的多扇房门及楼梯款共1万元,在调解之日当庭付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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