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国红)
学生课余时间打扫卫生被大楼玻璃砸伤,学校与保险公司被判赔偿。8月2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按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小学应赔偿原告黄星4700元;被告新干县某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星84759.3元。
原告黄星系被告新干县某小学学生。2011年4月28日中午1点左右,原告按照老师的安排,在学校教学大楼后面打扫卫生,不料被教学大楼四楼脱落的玻璃砸中,造成原告右脸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右腰部裂伤。原告随即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4610.5元。后经新干县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整容治疗费8640元。另查明:被告新干县某小学为原告在新干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事故发生后,被告新干县某小学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此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新干县某小学的学生,在校期间被该校教学大楼四楼脱落的玻璃砸伤,被告新干县某小学作为原告在读的学校及该教学大楼的使用人应承担由此产生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告新干县某小学为原告在被告新干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此被告新干县某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