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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婚房后开发商违约拖延交房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4 09:52:33
本网讯(通讯员 王文君)
购婚房开发商违约,无奈起诉解除合同。8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王某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2011年1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为3403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付款170340元,剩余17万元由原告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没有交付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一审法院受理后,因案件事实清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认为,其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作为婚房使用,现被告不能如期交付房屋,导致其不能按期结婚,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房,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同意解除合同,遂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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