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延昭)
赠与房屋未付补偿款,法院调解维系母子情。8月23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被告余某某偿付原告汪某欠款5000元,即时付清。
2008年1月30日,原告汪某与被告余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汪某将其丈夫余某所有的座落在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该部分产权赠与给被告,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付5000元,剩余5000元在余某百年后一年内一次性付清。该协议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公证处公证。2010年10月25日,余某去世,后原告汪某要求被告余某某偿付5000元,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欠款500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清楚,涉诉标的额小,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院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余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是有效的协议。依据该协议的内容,原告汪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赠与给继子余某某所有,由余某某补偿10000元给原告,该赠与属于附负担的赠予。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被告应将剩余的5000元支付给原告汪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