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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兄妹签订公房处置协议因无处分权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08-29 10:22:01
本网讯(通讯员 胡振艺 刘媛)
兄妹五人虽已对父母遗留的房屋签订了处置协议,但因该房屋系公房,只能享有租住权而无处分权,遂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2012年7月25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叶平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父亲叶某生育了五个子女,即儿子叶辉、叶平、叶军、叶峥、女儿叶婷,被告叶健系叶辉的儿子。诉争房屋原为叶某所在单位分配其居住的公房。1991年1月叶某病故,但其家属仍居住在该房。2009年12月2日原、被告兄妹五人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叶辉和叶平各得一半。该协议由五兄妹及中间人签字,但叶健未签字。 另查,2011年11月被告叶健参加房改并使用其与妻子杨某的工龄,以6299元买下诉争房屋,2011年12月20日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叶健与杨某共同共有。 庭审中原告叶平诉称被告拒不履行协议,被告叶健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私自使用自己的工龄出资买下了该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诉争房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各占产权二分之一。 被告叶健、杨某辩称,原告出具的协议书真假无法辨别,且该房在2011年12月20日之前属于爷爷生前单位的房产,不属于叶某的遗产,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的人无权处理分割该房产。叶健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任何签字,该协议书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原系公房,原告父亲叶某仅享有租住权并无处分权,原告叶平、被告叶辉五兄妹作为叶某的子女也无权分割诉争房屋,故五人于2009年12月20日签订的处分房屋权利的协议属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现被告叶健已在原所有权人的认可下参加房改,并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属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要求按协议判令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并享有1/2产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属确权纠纷,并非对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纠纷,故被告以此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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